(2017)鲁0502执恢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卫坤、隋青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卫坤,隋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962号申请执行人:侯卫坤,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信县水落坡乡水落坡村村民,住。被执行人:隋青海,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木李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侯卫坤与隋青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务共计535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隋青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