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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执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大耀与梅起堃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耀,梅起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8执33号之二原告陈大耀,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巫溪县。被告梅起堃,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巫溪县。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渝0238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因梅起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大耀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1390.00元。在执行过程,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并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巫溪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8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俊华代理审判员  肖 超代理审判员  陈兴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武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