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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6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季水莲、游国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水莲,游国雄,吴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6执5号申请执行人:季水莲,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被执行人:游国雄,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被执行人:吴小华,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系被告游国雄妻子。本院在执行季水莲与游国雄、吴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43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小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柘荣支行62×××14账户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