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涛与被执行人金庆龙、李香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金庆龙,李香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865号申请执行人:陈涛,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凤城。被执行人:金庆龙,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住凤城。被执行人:李香芹,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住凤城。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涛与被执行人金庆龙、李香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36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庆龙、李香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涛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青城子镇鑫淼小区1号楼306号房屋一处。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被执行人至2017年7月1日起每月还款3000元。自2017年10月1日起每月履行5000元,履行至77800元为止,余款3.5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庆龙、李香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崇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更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