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丁洪增、周玉珍等与鲁一鸣、颜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洪增,周玉珍,王红珍,丁志鹏,丁姿,鲁一鸣,颜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190号原告:丁洪增,男,193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原告:周玉珍,女,194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原告:王红珍,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原告:丁志鹏,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武汉市洪山区。原告:丁姿,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堂、饶杰清,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鲁一鸣,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被告:颜汉莲,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洪增、周玉珍、王红珍、丁志鹏、丁姿与被告鲁一鸣、颜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洪增、周玉珍、王红珍、丁志鹏、丁姿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洪增、周玉珍、王红珍、丁志鹏、丁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洪增、周玉珍、王红珍、丁志鹏、丁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50元,由原告丁洪增、周玉珍、王红珍、丁志鹏、丁姿负担。审判员 周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心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