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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林良珍与陈有权、刘辉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良珍,陈有权,刘辉,管宗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704号原告:林良珍,男,浙江省乐清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生建,甘肃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有权,男,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被告:刘辉,男,陕西省蓝田县人。被告:管宗钦,男,浙江省乐清市人。原告林良珍诉被告陈有权、刘辉、管宗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林良珍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良珍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良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林良珍负担。审判员  魏红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凤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