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林良珍与陈有权、刘辉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良珍,陈有权,刘辉,管宗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704号原告:林良珍,男,浙江省乐清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生建,甘肃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有权,男,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被告:刘辉,男,陕西省蓝田县人。被告:管宗钦,男,浙江省乐清市人。原告林良珍诉被告陈有权、刘辉、管宗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林良珍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良珍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良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林良珍负担。审判员 魏红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凤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