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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辖终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锋鑫塞丝化纤有限公司、绍兴县颖韬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锋鑫塞丝化纤有限公司,绍兴县颖韬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辖终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锋鑫塞丝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8幢27号。法定代表人:朱显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颖韬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中国轻纺原料城C5幢5号。法定代表人:洪张君。上诉人杭州锋鑫塞丝化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县颖韬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9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交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刘红波审判员 葛继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