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太平洋保险承德支公司与被告孙亚健、人民保险赤峰分公司、联合保险赤峰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孙亚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83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承德支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丽正门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姜跃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亚文,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孙亚健,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赤峰分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红旗商店往西1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刘桂茹,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赤峰支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金帝商务大厦B座一区六楼。法定代表人杨旭,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鑫,住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洋保险承德支公司与被告孙亚健、人民保险赤峰分公司、联合保险赤峰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平保险承德支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平保险承德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晓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