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向农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向农,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2行初33号原告郑向农,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现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吉,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4号。法定代表人李学义,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岩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宁驹,天津巨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东峰,市长。委托代理人邢建涛,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程强,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向农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被告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郑向农于2017年6月24日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向农就本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郑向农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向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向农负担。审 判 长 杨敬梅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胡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