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1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四川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805号原告:四川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福州路一段66号。法定代表人:毛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特别授权),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意(一般代理),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震泽镇八都贯桥村。法定代表人:薄建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29,192.00元,减半计收14,596.00元,由原告四川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叶成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