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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月明、王立民与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山西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明,王立民,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山西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220号原告:吴月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凤山街道法律事务所推荐原告:王立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凤山街道法律事务所推荐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白小芳地址: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义,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瑜,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君,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娇,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月明、王立民与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山西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吴月明、王立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702256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二原告承揽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西茂公路水毁瓦窑间断)街巷硬化工程。2012年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工程审计,原告所建的工程金额为1152256元,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支付了450000元,剩余工程欠款702256元至今未支付。2016年12月29日原告从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信访答复意见书中了解到原告所承揽的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街巷硬化工程中标单位是被告山西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述西茂公路水毁瓦窑间断街巷硬化工程是2012年9月15日由被告山西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跟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承揽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山西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认可该工程转包给案外人王荣保,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亦认可实际承包人为案外人王荣保。而二原告诉称其和王荣保为合伙关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从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中无法认定二原告为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月明、王立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健欣审 判 员  杨明金代理审判员  苗成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