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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姜迂文、姜静与俄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迂文,姜静,俄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013号原告姜迂文,男,汉族,1937年11月10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姜静,女,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俄振林,男,汉族,现年55岁,庆城县玄马镇人。原告姜迂文、姜静与被告俄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姜迂文、姜静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共计32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共计104800元。3、被告归还原告利息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日被告向原告姜迂文借款270000元,庆阳市豪都大酒店出具股金存款单。2016年3月14日原告姜静向庆阳市豪都大酒店存款50000元。两笔借款均约定月利息2%。后二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及利息,被告至今未付。为了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本院认为:二原告持有的股金存单均系庆阳宏邦实业集团豪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并非被告俄振林,故二原告与被告至今不存在借贷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原告姜迂文、姜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62元,退付原告姜迂文、姜静。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