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洪与陈垚良、周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陈垚良,周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348号原告:邓洪,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陈垚良,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周立祥,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洪与被告陈垚良、被告周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垚良、被告周立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洪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洪撤回对被告陈垚良、被���周立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邓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云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