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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良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86号被执行人:黄良荣,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6)粤01刑初273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黄良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关于黄良荣罚金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向房管、工商、车辆和银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委托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将黄良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字4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