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2017)黑0523执保36号郭淑艳与孟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淑艳,孟庆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36号申请人:郭淑艳,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宝清县七星河乡七星河村,身份证号码230827197302063428。被申请人:孟庆龙,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清县七星河乡七星河村,身份证号码230827195010053413。在郭淑艳与孟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淑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孟庆龙在宝清县七星河乡七星河村房屋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孟庆龙在宝清县七星河乡七星河村(产权号为53657号)的砖房一处;二、查封担保人王立军所有的车牌号为J733**号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负责看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转移查封的财产及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方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