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996号原告:刘某1,女,201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卫辉市。法定代理人:孙某,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卫辉市。被告:刘某2,男,1990年4月12日,汉族,卫辉市。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复数审判员 袁培海陪审员 任岳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