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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996号原告:刘某1,女,201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卫辉市。法定代理人:孙某,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卫辉市。被告:刘某2,男,1990年4月12日,汉族,卫辉市。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复数审判员  袁培海陪审员  任岳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