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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家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19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家尧,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8日被抓获,2016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家尧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麻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家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李家尧伙同潘某(另案处理)经微信与购毒人员联系,由被告人李家尧驾驶摩托车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市场南门对面路段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70克、海洛因0.08克给廖某、叶某。2.2016年6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家尧伙同潘某经微信与购毒人员联系,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市场南门对面路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0.90克给廖某、叶某,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廖某身上查获上述其两次购买的毒品,从潘某身上查扣甲基苯丙胺7.70克,海洛因0.12克及毒资310元。3.2016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家尧经与购毒人员联系,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四街12栋楼下楼梯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0.45克给林某,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林某身上查获上述交易的毒品,从李家尧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88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家尧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12.63克、海洛因共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家尧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第3起犯罪事实及贩卖毒品的罪名没有意见,并辩称:在指控的第2起事实中,他只是载潘某去超市买东西,购毒人员联系的是潘某,他对潘某贩毒的事情不知情,也不知道潘某当时带了那么多毒品。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李家尧伙同潘某(另案处理)经微信与购毒人员联系,由被告人李家尧驾驶摩托车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市场南门对面路段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70克、海洛因0.08克给廖某、叶某。2.2016年6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家尧伙同潘某经微信与购毒人员联系,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市场南门对面路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0.90克给廖某、叶某,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廖某身上查获上述其两次购买的毒品,从潘某身上查扣甲基苯丙胺7.70克、海洛因0.12克及毒资310元。3.2016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家尧经与购毒人员联系,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四街12栋楼下楼梯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0.45克给林某,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林某身上查获上述交易的毒品,从李家尧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88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6月17日,她通过一个叫“阿志”的朋友取得一个贩卖毒品叫“阿尧”的男子的联系电话,到了当日下午17时许,她通过微信与“阿尧”约好购买毒品的价格。晚上20时许,她与男朋友“阿峰”一起从南海小塘到了三水,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在三水西南沙头市场南门的益昌百货门前,她给了阿尧250元,“阿尧”接过钱后递给她用纸巾包好的一小包海洛因和一小包冰毒。她本来约了朋友当天晚上一起吸食毒品,但是朋友有事,她就把毒品留着准备到第二天晚上再吸。但是第二天她朋友说毒品不够,她就再次通过微信联系“阿尧”购买200元冰毒。阿尧约她再次到前一天交易的地点。到了晚上20时30分左右,她和朋友“阿峰”一起到了约好的前一天交易的地点,然后打电话给“阿尧”。过了五分钟,“阿尧”骑着摩托车载着一个女子赶到,那个女子拿出毒品,她就从包里拿了200元给那个女子,对方就把毒品给她,后来就被警察抓获了。“阿尧”的微信名字是“凌晨的眼泪”。廖某辨认出“阿尧”是李家尧,辨认出给她毒品的人是潘某。2.证人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打算找些毒品跟朋友一起吸食解闷,就叫廖某联系购买毒品。2016年6月17日,廖某通过朋友联系到一个叫“阿绕”的男子,购买了150元冰毒和100元海洛因,当天晚上21时许在沙头市场南门处交易,对方是一名男子骑着一辆女装摩托车。当日因为有事,毒品没有吸食。到6月18日,因为人多,他叫廖某再向“阿绕”要200元冰毒。晚上20时许,廖某叫他一起去交易,然后去到约定地点沙头市场南门。等待几分钟后,前一天交易毒品的那个男子骑一辆女装摩托车搭载一个女子到来,廖某拿钱给坐在后座的女子,那名女子就将用白色纸巾包着的冰毒扔到廖某的挂包里。双方在离开时被警察抓获了。叶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给他们的人就是李家尧和潘某,辨认出廖某。3.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1月2日他向李家尧购买100元冰毒的经过,其中付款是通过微信转账。林某辨认出李家尧。4.证人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李家尧是她的男朋友,二人同居了约一年。2016年6月17日20时许,她在李家尧的住处,一个女子用手机微信与李家尧联系购买150元冰毒和100元海洛因。李家尧告诉她,她说海洛因自己都不够吸食,只能给分一的量,对方答应了,她就要对方到沙头市场南门交易,并带上了一小包冰毒及一小包海洛因,后来李家尧说一直是李家尧与对方联系的,怕对方见到她不同意交易,李家尧就叫她不要去了。她就把毒品给了李家尧,由李家尧与对方交易,李家尧用出售毒品的钱买了100多元水果,剩余110元交给了她。第二天晚上吃晚饭时,那个女子又用微信联系李家尧买100元冰毒和100元海洛因,李家尧告诉她,她说海洛因要自己吸食。李家尧就同对方说没有海洛因,对方说没有海洛因的话就要200元的冰毒。李家尧就骑她的摩托车搭载她去到沙头市场南门,那个女子递给她200元,她将一小包冰毒丢到对方的手提包里面,后来准备离开时就被民警抓获了。民警从她带的挎包里的一个首饰盒中查获了十小包冰毒、一小包海洛因和现金人民币1000多元,其中310元是前一天贩卖毒品剩余的钱和当晚贩卖毒品的钱。这些冰毒是她去花都向一个叫“阿成”的男子购买的,买回来后她再进行分装;海洛因是在三水西南向一个叫“阿国”的男子购买的。她买了这些毒品回来,除了自己吸食,如果有人要的话她就卖出,以贩养吸。潘某辨认出廖某是购买毒品的女子,辨认出李家尧。5.被告人李家尧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于2016年6月17日及18日,分别两次卖给廖某二包冰毒及一小包海洛因。其中6月17日是廖某打电话联系他,当时他和女朋友潘某在河口的住处。后来廖某加了他微信,提出以250元的价格购买150元冰毒及100元海洛因。交易前潘某是与他同行的,但是他怕廖某见到多一个人会有疑虑,就叫潘某把毒品交给他,由他一个人前去交易。交易时廖某是跟叶某一起的,交易完成后,他接上潘某,然后用毒资买了100多元水果,剩余的110元交给了潘某。次日晚上19时许,廖某再次微信联系他,说想再买100元冰毒及100元海洛因,他说海洛因已经没有了,对方就说买200元冰毒。然后双方约好再次在沙头市场益昌百货门前交易。到了20时30分许,廖某说已经到了,他驾驶潘某的摩托车搭上潘某去到益昌百货门前廖某和叶某的位置,廖某将钱交给潘某,潘某将冰毒丢到对方手提包内,交易完后准备离开时被警察抓获了。这两次所贩卖的毒品以及他自己吸食的毒品的来源都是潘某几天前向一名叫“阿成”的男子购买的,廖某第一次向他求购毒品的时候潘某就在他旁边,也知道他贩卖毒品给廖某。2016年11月2日,林某向他购买了100元冰毒,这100元是通过微信向他的微信账号转账,他的微信账号名为“凌晨的眼泪”。李家尧辨认出廖某、叶某、潘某、林某,指认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大道沙头市场南门附近就是两次贩卖毒品给廖某的位置,指认出贩卖毒品给林某的位置。6.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从李家尧、潘某、廖某、林某处扣押相关手机、摩托车及疑似毒品,并对疑似毒品称量取样的情况。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主要内容:李家尧贩卖毒品给林某的现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四街12座楼下的情况。8.刑事化验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检验报告。主要内容: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品、透明晶体物均为甲基苯丙胺,白色粉末状物品为海洛因。9.手机微信信息照片、说明材料。主要内容:2016年6月18日从扣押的廖某手机上的微信聊天内容照片显示,与廖某联系的微信名为“凌晨的眼泪”。李家尧的手机微信照片显示,2016年11月2日,与林某联系贩卖毒品的微信名为“凌晨的眼泪”。10.通话记录。主要内容:李家尧、潘某、廖某通话的情况。11.现场检测报告书。主要内容:李家尧、潘某、林某经检测有吸食毒品行为。12.手机检验报告。主要内容:李家尧手机通话及微信通讯的情况。13.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主要内容:李家尧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林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家尧被抓获的经过。15.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李家尧的身份情况。关于被告人李家尧所提在指控的第2起事实中,他没有参与贩卖毒品的辩解,经审查,证人廖某称当时是联系李家尧的微信并拨打了李家尧的电话求购毒品的,证人潘某亦称系李家尧接到廖某求购要求后再转告她,上述证人证言有微信信息照片、通话记录及证人叶某的证言相佐证,并与李家尧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李家尧实施了该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家尧所提不知道潘某当时带了那么多毒品前往交易现场的辩解,经审查,被告人李家尧与潘某系共同居住、共同吸食并贩卖毒品,对从潘某用于贩卖的毒品情况应当明知且具有共同贩卖的故意,被告人李家尧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但根据被告人李家尧的供述及证人潘某的证言,李家尧及潘某后拒绝出卖持有的海洛因,故从潘某处扣押的0.12克海洛因,不应认定为用于贩卖的毒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家尧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12.63克,海洛因0.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家尧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家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罪行,本院对该部分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移送的摩托车一辆,经查,因权属不明,本院不予处理。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家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蓝色魅族牌手机、金色三星牌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甘 露人民陪审员  韦源江人民陪审员  钟学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丘雅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