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文菊与徐良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菊,徐良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杨文菊,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48岁,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徐良群,女,1952年8月12日出生,64岁,汉族,住都江堰市。关于申请人杨文菊与被执行人徐良群买卖合同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1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良群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文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徐良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徐良群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文菊货款6771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500元。执行中查明:经过本院专项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徐良群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良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煜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