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韩某1与韩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37号申请执行人:韩某1,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韩某2,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甘12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韩某1与韩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某2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干警多次给被执行人韩某2做思想动员工作后,被执行人韩某2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2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