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张丽娜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张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82行审49号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跃波,局长。委托代理人耿忠厚,该局职员。委托代理人卞锐,该局职员。被执行人张丽娜,住址大安市。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04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审查。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张丽娜作出2016(04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张丽娜未经批准,占用大安市国有土地834.83平方米建设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限于2016年12月20日前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于2016年12月20日前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计:4174.15元。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28日向张丽娜送达了该决定,并于2017年5月31日送达了(2017)015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2016(048)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2016(048)号行政处罚决定,由大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凤春审 判 员 于守明人民陪审员 丁 俊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春 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