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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琪与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琪,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琪,女,汉族,1949年2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67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集贤镇殿镇村。法定代表人张京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琪与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在银行、工商、车辆、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周至县集贤镇殿镇村(土地证号为周国用(2007)字第00**号)的土地,待后续依法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反馈至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4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本案具有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荣打印:相丽华校对:李瑞荣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6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01室合议庭成员:郭宝平、侯鑫鑫、张哲承办人:张哲记录人:李瑞荣郭:申请执行人张琪与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张哲:申请执行人张琪与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在银行、工商、车辆、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周至县集贤镇殿镇村(土地证号为周国用(2007)字第00**号)的土地,待后续依法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反馈至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现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看各位意见。张哲:我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侯:同意上述意见。郭: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4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本案具有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