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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福峰诉被告李仲、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峰,李仲,张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735号原告韩福峰,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身份证住址沈阳市辽中区,现住址辽中区。委托代理人张咏,女,系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仲,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张晓燕,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委托代理人何波,男,系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霄阳,女,系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福峰诉被告李仲、张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系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韩福峰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常 兵人民陪审员  冯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