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流曲镇。被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流曲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6)富平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雷某某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某某已经向申请人李某某偿还借款30000元,申请人李某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富平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