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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流曲镇。被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流曲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6)富平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雷某某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某某已经向申请人李某某偿还借款30000元,申请人李某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富平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