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民、尹占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民,尹占平,李军芳,井远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531号移送机关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民,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尹占平,男,汉族,1981年4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军芳,女,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井远远,女,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执行何民、井远远、李军芳、尹占平罚金、返还非法所得给受害人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李军芳、尹占平、何民、井远远各缴纳罚金100000元、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就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12-13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证券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执15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移送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