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8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与韦艳萍、广州奥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终889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艳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广州奥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韦艳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所)。负责人:李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铸,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稚娟,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奥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从刚,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韦艳萍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广州奥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三初1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立案庭于2017年5月17日向韦艳萍提供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庆远镇城中东路92号”邮寄传票,根据投递记录显示该邮件于2017年5月22日被韦艳萍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应视为传票已经送达韦艳萍本人,但韦艳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韦艳萍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韦艳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雪梅审判员 谢欣欣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