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苏宝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苏宝元,陈寿平,韩新法,苏彩和,苏保林,顾息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桐村镇鲁家坞***号。法定代表人:王小芳。被执行人:苏宝元,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陈寿平,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韩新法,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苏彩和,女,1970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苏保林,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顾息妹,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苏宝元、陈寿平、韩新法、苏彩和、苏保林、顾息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2016)浙0824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2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宝元系多起案件被执行人。经本院查询,其他各被执行人也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苏宝元、陈寿平、韩新法、苏彩和、苏保林、顾息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06月26日,被执行人苏宝元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9947.5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999.5元,执行费1219.19元,由被执行人陈寿平、韩新法、苏彩和、苏保林、顾息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318号案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立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