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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1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李朵、马吉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朵,马吉奎,刘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1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朵,男,1972年4月1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马吉奎,又名马奎,男,1981年09月2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刘书强,男,1965年05月1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42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朵申请执行马吉奎、刘书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给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书强采取拘留措施后,刘书强按判决书上的数额已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马吉奎一直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马吉奎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马吉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42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马吉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审 判 员  程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豪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