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池辉、黄镜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池辉,黄镜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4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池辉,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钰明,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镜堂,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池辉与被上诉人黄镜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审案号为:(2016)粤0606民初18688号],上诉人吴池辉二审期间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池辉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池辉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31.60元,由上诉人吴池辉承担。上诉人吴池辉多预交的部分,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立伟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翁丰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金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