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某与长开集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董某,女,1959年8月11日出生,满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长开集团)。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负责人:霍金平,破产清算组组长。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长开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查明,我院于2007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了对被执行人长开集团的破产申请,长开集团现处于我院破产清算程序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第四十八条一款“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等规定,企业法人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其所有债务,都要通过破产程序来统一清偿。长开集团在2007年已被我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现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故申请执行人应依法向长开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其债权。本案不属于执行受案范畴,其申请执行不当,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董淑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晓莹代理审判员 舒海波代理审判员 聂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铁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