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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才刚与周光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才刚,周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王才刚,男,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周光胜,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王才刚申请执行周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房产、车辆等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11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胡克忠执行员 吴 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兴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