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高德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高德明,范金芝,尹玉峰,徐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081号东盛广场1518室。组织机构代码:68482340-2。被执行人高德明,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昌邑市。被执行人范金芝,女,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昌邑市。被执行人尹玉峰,男,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昌邑市。被执行人徐彬彬,女,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昌邑市。申请执行人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德明、范金芝、尹玉峰、徐彬彬担保追偿权纠份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寒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高德明名下扣押的鲁G×××××号车辆进行评估、拍卖,并以第一次流拍价2084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之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