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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小华与被执行人胡小平、杨巧玲、王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华,胡小平,杨巧玲,王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吕小华,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胡小平,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杨巧玲(系胡小平之妻),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广林,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吕小华与被执行人胡小平、杨巧玲、王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经与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确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