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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兰芳、李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兰芳,李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兰芳,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珊,女,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上诉人陈兰芳因与被上诉人李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民初11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兰芳上诉称,本案虽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但陈兰芳的户籍地和常住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因此,本案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陈兰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讼争《借条》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李珊诉请陈兰芳偿还相应借款,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情形。李珊的住所地在福建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李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本院对陈兰芳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建彪书 记 员  王亚珊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