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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祥锦、陈祥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锦,陈祥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3号申请执行人陈祥锦,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祥铃,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祥锦与被执行人陈祥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万元及利息。另案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福安市康厝乡邮亭村东阳路房屋,该房屋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