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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梁树珍与其木格、斯琴巴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树珍,其木格,斯琴巴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梁树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其木格,女,蒙古族。被执行人:斯琴巴特,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树珍与被执行人其木格、斯琴巴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树珍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其木格、斯琴巴特给付欠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文胜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