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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执53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