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沈明波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9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明波,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四川省大竹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3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3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沈明波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小区车库出口附近的路边,用点火开关、钥匙等工具启动车辆后,盗走被害人谢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8000元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被告人沈明波将车辆自用。2017年3月6日,民警将被告人沈明波抓获,并追回被盗车辆,现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沈明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沈明波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明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4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青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