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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包学明申请执行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282号申请行人包学明,男,回族,1956年1月6日出生,住青海省乐都县碾伯镇。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95号。申请人包学明申请执行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包学明逾期交房违约金10880.8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6元、共计10916.87元。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生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