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657号原告么某,女,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张某,男,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立案。原告董亮亮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亮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