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王宏滔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饶河经营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滔,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饶河经营部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569号原告王宏滔,男,住饶河县饶河镇。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饶河经营部。原告王宏滔与太平人寿保险公司饶河经营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宏滔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王宏滔负担。审���员孙金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泓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