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民初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丁金凤与苏州自由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红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凤,苏州自由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红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64号之一原告:丁金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宁,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自由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扬华路101号C区四楼。法定代表人:李红云。被告:李红云。原告丁金凤诉被告苏州自由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红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6日原告丁金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金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丁金凤负担。审 判 长  吴 婕人民陪审员  张伟元人民陪审员  贾继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大庆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