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朱卫良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良,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766号原告:朱卫良,男,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XX,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朱卫良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朱卫良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卫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卫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388元,由原告朱卫良负担。审 判 长 蒋玉凤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张利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朦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