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于某申请执行某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315-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男。被执行人某煤矿。法定代表人张某,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于某申请执行某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扣留了被执行人某煤矿的关停补偿款,因国家政策原因暂时不能发放,且申请执行人于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某煤矿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将被执行人某煤矿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