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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于某申请执行某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315-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男。被执行人某煤矿。法定代表人张某,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于某申请执行某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扣留了被执行人某煤矿的关停补偿款,因国家政策原因暂时不能发放,且申请执行人于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某煤矿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将被执行人某煤矿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