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国胜与李炳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胜,李炳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102号原告:张国胜,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告:李炳江,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国办教师,住海兴县。张国胜与李炳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张国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国胜负担。审判长 呼金昌陪审员 田培青陪审员 王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仝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