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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国胜与李炳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胜,李炳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102号原告:张国胜,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告:李炳江,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国办教师,住海兴县。张国胜与李炳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张国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国胜负担。审判长  呼金昌陪审员  田培青陪审员  王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仝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