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荣顺、王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顺,王爱英,曹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荣顺,男,1960年4月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黄山头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爱英,女,1970年3月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曹虎,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顺与被执行人王爱英、曹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登记在泰安世界之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实为曹博暄所有的位于泰安市银泰中心9010、9012室房产,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在泰城中央商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的拆迁补偿款经本院落实查证,该款早已支付完成,已经无法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0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