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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剑、茅建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剑,茅建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剑,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茅建浩,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9044号民事调解书徐剑与茅建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2100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851.5元,执行费98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浙B×××××的小型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