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余祥珍、袁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祥珍,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339号申请执行人余祥珍,女,1957年11月2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袁华,男,1959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1本院在执行余祥珍和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袁华部分银行存款和养老金账户,并将其纳入执行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袁华并暂无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8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斌审判员 李俐雄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