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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78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杨博兰、周师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博兰,周师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78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2-4楼,组织机构代码:74185439-6。被执行人:杨博兰,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周师田,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杨博兰、周思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杨博兰、周思田应承担依相关合同按期还款等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粤0113执7889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杨博兰、周思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杨博兰、周思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汉光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健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