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春兰、常淋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春兰,常淋,常菊芳,柯建,柯全,常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常春兰,女,生于1945年12月11日,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望城县,申请执行人常淋,女,生于1991年4月15日,苗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望城县,申请执行人常菊芳,女,生于1935年9月28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上列三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鹏,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柯建,男,生于1970年11月30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柯全,男,生于1972年11月9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未到庭)被执行人常缨,女,生于1955年8月27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常菊芳、常春兰、常淋诉被告柯建、柯全、常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2827民初12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双方当事人诉争的位于来凤县翔凤镇民主路28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二、对双方当事人诉争的位于来凤县翔凤镇民主路28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志 勇代理审判员 李 申 忠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