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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民终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伟才与黄志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才,黄志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终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才,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勇,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上诉人陈伟才因与被上诉人黄志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5302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陈伟才于2017年2月23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经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陈伟才寄送《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2028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陈伟才拒绝签收该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再次向陈伟才寄送《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陈伟才再次拒绝签收该通知书,且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二审受理费人民币2028元。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伟才知道原审法院和本院寄送《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故意拒绝签收两份通��书,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伟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晓红审判员  张文建审判员  尹燕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锦兰 来自: